(2015)合刑执字第05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魏兆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兆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5010号罪犯魏兆军,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马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兆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魏兆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兆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兆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兆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