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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贺州沁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吉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沁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贺州沁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灵峰南路8号。被执行人:邓吉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州沁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邓吉良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依法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容 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