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建成与敦煌市公安局肃州派出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成,敦煌市公安局肃州派出所,沈钟,胡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瓜行初字第6号原告王建成,男。被告敦煌市公安局肃州派出所。单位负责人王虎恒,所长。委托代理人陆兵,男,敦煌市公安局肃州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程福,男,敦煌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第三人沈钟,男,生于1961年5月14日,汉族,农民,住敦煌市肃州镇河州堡村*组**号。身份证号:6221031961********。第三人胡妍芳,女,生于1962年9月2日汉族,农民,住敦煌市肃州镇河州堡村*组**号。身份证号:6221031962********。原告王建成诉被告敦煌市公安局肃州派出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敦公(肃)行罚决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调处理为由,并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春年审判员 崔永红审判员 汤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