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贡井非执审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陈某某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贡井非执审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德模,局长。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某、陈某某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达成协调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杨华审 判 员 刘萍人民陪审员 钟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