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与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龚长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48号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玉刚,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林屹,公司客户经理。被告: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法定代表人:龚长德,经理。被告:龚长德,个体。被告:王爱敏,个体。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与被告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龚长德、王爱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高玮、司林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龚长德、王爱敏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诉称:2014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在原告处贷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同时约定被告支付贷款利息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缺席无答辩。被告龚长德缺席无答辩。被告王爱敏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与被告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签订企业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甲方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为借款人,合同乙方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为贷款人。合同内容为: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7.5‰,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合同签订后,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如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偿还利息至2015年2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未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的利息。另查:2014年4月11日,龚长德、王爱敏为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出具保证意见书,内容为:借款人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向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理处申请办理人民币借款伍佰万元整,龚长德、王爱敏同意为其担保,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再查,在本案中,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支付保全费5000元。上述事实,有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保证意见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证实原告与被告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龚长德、王爱敏向原告出具的保证意见书明确了担保责任,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对被告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偿付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自2015年2月21日至2015年4月24日的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7.5‰计算,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请求自2015年4月25日起直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月息按照11.25‰计算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贷款逾期后,三被告至庭审之日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应判令其向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2015年2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原告支付的保全费5000元是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依法由被告担负。被告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龚长德、王爱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偿还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其利息(2015年2月21日至2015年4月24日按月息7.5‰计算,自2015年4月25日起按月息11.25‰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保全费5000元;二、被告龚长德、王爱敏对被告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偿还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上述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保全费负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由被告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龚长德、王爱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期将款汇(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黄骅市天意红木家具厂、龚长德、王爱敏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淑云审判员周延刚人民陪审员白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陈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