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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刑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英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英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刑执字第1100号罪犯张英杰,现在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18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英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07)高刑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予以核准。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以(2010)鲁刑执字第8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英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邹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邹城监狱指派杜福起、白霖,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边传奇、李修岗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英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邹城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张英杰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记功四次、表扬一次的奖励,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并检举他人抢劫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表了罪犯张英杰确有悔改表现,其重大立功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同意对该犯减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出庭意见。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张英杰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张英杰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重大立功表现有坦白检举线索登记表及查证结果登记表、破案经过、所检举犯罪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罪犯张英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张英杰所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经查证属实,所检举犯罪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英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30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睿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代理审判员  李召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