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38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三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同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民管字第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重庆三维公司称,本案是法人之间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重庆三维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到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辖区,高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重庆三维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正确。重庆三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何华轩审判员 秦学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宇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