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6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923号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兴房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山,经理。委托代理人滕飞,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张乐,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