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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会娟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会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执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潘家巷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启求,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会娟,女,汉族。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冰、杨淑霞、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邓元明、朱宝娥、江会娟、邓宝华、朱能高、刘秀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宜民保字第002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会娟在申请人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320万元股权。现该股权的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之前,书面请求本院对该股权予以继续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会娟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会娟在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320万元股权予以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书庆代理审判员  潘朝玉代理审判员  江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