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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林春利与刘冬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利,刘冬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279号原告林春利,男,1960年3月4日出生。被告刘冬军,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利与被告刘冬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春利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春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利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