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林春利与刘冬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利,刘冬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279号原告林春利,男,1960年3月4日出生。被告刘冬军,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利与被告刘冬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春利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春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利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