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念全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念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83号罪犯王念全,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2日作出(1999)宁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念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于2000年6月9日作出(2000)闽刑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8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8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7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1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8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7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念全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92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罪犯食堂炊事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至10月2013年2月、4月均因担任分监区罪犯积委会及应急小组成员、罪犯班组长表现突出,累计奖10分。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获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28.2分。2005年4月8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财产刑800元(福建省罚没款收据编号:0301495)。2007年7月24日向本院缴纳财产刑700元(福建省行政罚没收据编号:0012596)。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缴纳财产刑1000元(福建省行政罚没收据编号:0008325)。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缴纳财产刑7500元(福建省行政罚没收据编号:0021070)。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行政罚没收据、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8.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念全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4月26日至2015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