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力与张家力、翟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力,翟尚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755号原告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于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岩、谭海燕(实习),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力。委托代理人黄宗辉、孙会敏,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尚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力、翟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2元,减半收取3511元,由原告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511元退回原告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志彦审 判 员 王 潇人民陪审员 郜郑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凡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