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文彦与刘玉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彦,刘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宋文彦,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刘玉山,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宋文彦与被执行人刘玉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刘立山的工资及其它财产已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将参与分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