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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玉红与任志刚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红,任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保字第00064号申请人李玉红。被申请人任志刚。申请人李玉红因情况紧急,于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任志刚名下位于中华南大街美的城小区15号楼2单元803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已提供位于邯山区陵西南大街赵都新城·缇香花舍5号楼1单元11层1102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任志刚名下位于中华南大街美的城小区15号楼2单元803号房产一套,查封价值56万元。二、立即查封担保人孙悦芬名下位于邯山区陵西南大街赵都新城缇香花舍5号楼1单元11层1102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