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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邓久平与王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久平,王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邓久平,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周立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18号。代表人彭永梅,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久平诉被告王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久平于2015年7月12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久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久平撤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邓久平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丁友君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