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盐法执外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明雅二手车有限公司与郑昌勇、陈焕周、张鹏敏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昌勇,陈焕周,张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执外异字第6号案外人深圳市明雅二手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天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杰辉。申请执行人郑昌勇。被执行人陈焕周。被执行人张鹏敏。郑昌勇与陈焕周、张鹏敏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焕周、张鹏敏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昌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深盐法执字第261号。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焕周名下粤BWX**小型汽车一辆。案外人深圳市明雅二手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异议人与陈焕周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陈焕周将其粤BWX**小型汽车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支付购车款人民币63000元。2011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陈焕周付清全部购车款,陈焕周也已将上述车辆及钥匙和登记证等交给异议人,该车辆由异议人实际占有和使用。异议人认为在购买该车辆过程中没有过错,且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车辆,所以请求法院解除对粤BWX**小型汽车的查封。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7月1日解除了对粤BWX**小型汽车的查封,案外人深圳市明雅二手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深圳市明雅二手车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明雅二手车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茂增审 判 员  简增荣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