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执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曾莲香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曾莲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544-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姚贵平。被执行人曾莲香,女,壮族。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曾莲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7535.26元;该案案件受理费738.3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长  曾朝晖执行员  吴 爽执行员  恽文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