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献峰、杨运峰等与张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53号申请人杨献峰。申请人杨运峰。被申请人张帅。申请人杨献峰、杨运峰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帅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北路以东,卫生街以南7号楼1单元1304号房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献峰、杨运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杨运峰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东区南羊市道9号金水湾小区2号楼4层1单元402;3-4号楼南车库-1层车1××号房产(房权证号:邢房权证桥东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帅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北路以东,卫生街以南7号楼1单元1304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