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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三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谢成柱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成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三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成柱,男,汉族,1990年7月17日生,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化州市人。2015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一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成柱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成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成柱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于2015年1月13日17时30分许乘坐牌照号为云AR2X**的客车从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前往云南省昆明市时,在镇康县军赛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从其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42粒。经称量及鉴定,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净重202克。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毒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鉴定书、毒品计量证明、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成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人民法院定罪处罚。被告人谢成柱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经本院查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谢成柱体内藏毒,乘坐牌照号为云AR2X**的客车从南伞前往昆明,途经临沧市镇康县军赛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民警查获从被告人谢成柱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202克。以上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文林派出所民警袁某某、胥某某出具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13日17时30分许,民警在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军赛检查站对南伞开往昆明的云AR27**客车进行公开检查,发现乘客谢成柱形迹可疑,经当场对其盘查,其交待吞食了毒品可疑物。2、物证照片、毒品照片、指认称量照片当庭经被告人谢成柱辨认,其表示无异议。3、耿马县孟定中心卫生院放射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告人谢成柱结肠部可见多个圆形高密度影。4、排毒记录、提取笔录,证实提取了被告人谢成柱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42坨。5、现场称量毒品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告知记录,证实从被告人谢成柱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02克,毒品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谢成柱对结论无异议。6、车票附卷,证实谢成柱欲乘车从南伞至昆明。7、被告人谢成柱供述:我在深圳找工作时,招工的男子说到四川那边送牛奶,一个月有3600元的工资,后来有彝族男子带我和另外五名男子到了四川西昌,说是运输毒品,每次给11000元的报酬。之后,彝族男子带我们到缅甸吞了毒品。我和另外两个男子坐了大巴准备从南伞到昆明,过了第一个检查站,那两个男子就被公安抓了,我没有被发现,到了军赛检查站,我就被公安检查到了。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成柱的自然情况与起诉书指控一致。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且采证程序合法,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成柱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高额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成柱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成柱在被公安民警盘问时就承认了体内藏匿毒品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谢成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成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27年1月12日止)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20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城橙审 判 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杨海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航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