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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孝忠与司品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忠,司品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李孝忠,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司品利,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