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孝忠与司品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忠,司品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李孝忠,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司品利,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