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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2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2549号申请人李x,女,1960年7月1日出生。申请人张x1(李x之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申请人张x2(李x之公公),男,1937年1月3日出生,西城区广内医院医生。2015年7月16日,申请人李x、张x1、张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6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张x3(身份证号:×××)名下在招商银行账号×××中全部存款及利息归李x(身份证号:×××)所有。二、张x1、张x2放弃继承张x3(身份证号:×××)名下在招商银行账号×××中全部存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x、张x1、张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6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x、张x1、张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6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葛明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旋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