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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691号原告张某某,女,200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霍某某,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张某某母亲。被告张某,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