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非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谢某、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谢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非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被执行人谢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农民。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谢某、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行非诉审执字第9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安远县邮政储蓄安远县支行有帐号为62×××59的存款账户,且账户有存款人民币5015.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县支行帐号为62×××59的存款账户,冻结上限为291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老三代理审判员 梅 勇代理审判员 夏存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