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雄与陈维群、戴丽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雄,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维群,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戴丽娇,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何雄因与被上诉人陈维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何雄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汪霞代理审判员魏博代理审判员缪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