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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曾华兰与被告吴长恩、吴钦、吴长文、吴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曾华兰,女,住平潭县。被告吴长恩,男,住平潭县。被告吴钦,女,住平潭县。被告吴长文,男,住平潭县。被告吴长杰,男,住平潭县。原告曾华兰与被告吴长恩、吴钦、吴长文、吴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吴长文向原告偿还30万元,要求其他款目分期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曾华兰负担。审判员任魁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陈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