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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良才与关广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才,关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李良才,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富强街长德巷。被执行人关广明,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良才与被执行人关广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李良才于2015年3月4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2012)阿民初字第015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关广明给付修理款195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关广明现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李良才鉴于上述情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2012)阿民初字第01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