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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委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阿弘与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阿弘,章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委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黄阿弘。被执行人:章国军,1965年月9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阿弘与被执行人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绍新澄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阿弘向新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新昌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国军现在监服刑,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本案执行标的目前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委字第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陈荣华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