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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纸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发连与张伦绪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连,张伦绪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纸商初字第30号原告王发连。被告张伦绪。���告王发连诉被告张伦绪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发连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该案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发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发连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发连负担。审 判 长  彭俊峰审 判 员  薛广坤人民陪审员  司东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新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