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纸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发连与张伦绪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连,张伦绪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纸商初字第30号原告王发连。被告张伦绪。���告王发连诉被告张伦绪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发连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该案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发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发连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发连负担。审 判 长 彭俊峰审 判 员 薛广坤人民陪审员 司东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新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