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与孙静、赵国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孙静,赵国民,镇江江汇电气有限公司,吴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地址镇江新区姚桥镇石桥集镇。负责人吴杰,行长。委托代理人XX、陈宾,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静。被告赵国民。被告镇江江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镇江新区姚桥镇石桥一组。法定代表人吴将。被告吴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与被告孙静、赵国民、镇江江汇电气有限公司、吴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撤回对被告孙静、赵国民、镇江江汇电气有限公司、吴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9元,由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华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