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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尼彦河诉临颍县政府行政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彦河,临颍县人民政府,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漯行初字第17号原告:尼彦河,男,汉族,住临颍县。委托代理人:张营超,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临颍县颍川大道。法定代表人:王继周,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方辽伟,临颍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向阳,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颍县巨陵镇。法定代表人:吕亚飞,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尼彦河诉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5月20日、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5年7月15日,原告尼彦河因与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其他个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彦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尼彦河负担。审判长  李胜利审判员  刘 龙审判员  裴 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