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与李平、党小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李平,党小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832号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平,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党小超,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平、党小超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平、党小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平、党小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吴元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