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与李平、党小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李平,党小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832号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平,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党小超,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平、党小超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平、党小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平、党小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吴元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