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高顶村第五合作社与胡文荣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高顶村第五合作社,胡文荣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015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高顶村第五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高顶村五社。负责人陈廷万,该社社长。被告胡文荣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胡文荣,女,汉族,1957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何治莲,重庆奔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全友,重庆奔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高顶村第五合作社诉被告胡文荣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高顶村第五合作社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高顶村第五合作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高顶村第五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高顶村第五合作社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