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与何玲秀、蒲显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何玲秀,蒲显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黄德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玲秀,女,汉族,生于1965年9月29日。被执行人蒲显银,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29日。剑阁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剑阁民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30日,以(2013)剑阁法执字第5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蒲显银所有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华裕路1幢3一3一1号营业房,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便于执行,本院将该案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何玲秀、蒲显银未履行和解协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蒲显银所有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华裕路1幢3一3一1号营业房(其中房产证号:绵房权证高字第2008025**;土地证号:绵城国用(2008)第1767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群审 判 员 孙炜代理审判员 程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