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韩宗真与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机械总厂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宗真,男,汉族,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蒲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法定代表人:陶向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高建敏,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韩宗真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韩宗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