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姜宏与西安龙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宏,西安龙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719号原告姜宏,女,汉族。被告西安龙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163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宏诉被告西安龙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宏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宏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宏承担。审判员 任朝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穆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