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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北京鸿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定州市华诚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定州市华诚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瑞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515号原告北京鸿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立教村东京港澳高速路西侧300米。法定代理人褚志才,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合军,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被告定州市华诚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兴华东路。法定代表人仝占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芙蓉,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16楼,法定代表人杨忠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彦军,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胜,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天瑞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6号���10层。法定代表人张乐彬,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瑶,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定州市华诚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瑞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鸿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鸿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十九元,由原告北京鸿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广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