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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6日,住鹿邑县玄武镇西北头行政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20日,住鹿邑县玄武镇郝庄行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贝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治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