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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立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驳回村民代表白文第、王起来、李红亮的起诉的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表白文第,代表王起来,代表李红亮,遂平县车站镇党庄村村民委员会,王勤山,王成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立民初字第3号原告代表白文第,又名白刚,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代表王起来,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代表李红亮,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遂平县车站镇党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二望,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勤山,男,住遂平县。被告王成洽,男,住遂平县,系王勤勋长子。2015年7月10日,本院收到村民代表白文第、王起来、李红亮的起诉状,要求依法确认被告遂平县车站镇党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勤山、王勤勋(已病故)于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要求被告将集体土地全部返还给村集体,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代表提供的2010年3月9日《协议书》的甲方为党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而非遂平县车站镇党庄村村民委员会,遂平县车站镇党庄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村民代表白文第、王起来、李红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成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