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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南珍支行与徐舟、李莉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南珍支行,徐舟,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南珍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启军。被执行人徐舟。被执行人李莉。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南珍支行与徐舟、李莉(2015)舟定执民字第531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舟、李莉名下房产已被海事法院依法冻结,本院暂无法处置,其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531号应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