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双诉被告王泽凯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赵XX。委托代理人冯春艳,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告王XX。原告赵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春艳、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5日生育女儿王X甲。因双方性格不和,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儿,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王XX���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发生争吵也是事实,但这与被告的父母有一定的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5日生育女儿王X甲。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赵XX起诉离婚,被告王XX不同意离婚,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况且,原、被告又生育一女儿,以不离婚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雪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