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执字第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仙国与印国富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仙国,印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371号申请执行人周仙国。被执行人印国富。周仙国与印国富交损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燕民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2013)泰燕民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委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2013)泰燕民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