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财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建波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财执字第00005号被执行人刘建波,男,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财务部主任。关于刘建波受贿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的(2012)鄂汉江中刑初字第00003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一项判定,对刘建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第二项判定,对刘建波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7万元及赃物尼康D7000相机一部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因刘建波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鄂汉江中刑初字第00003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刘建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和第二项的执行指定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忠军审 判 员 张志杰代理审判员 李龙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