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二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忠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238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忠琪。2012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月22日被逮捕,同年11月21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扬琴、被告人陈忠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1月,被告人陈忠琪在担任原张家港保税区力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张家港保税区力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份至张家港保税区华甫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260343.6元,其中税额合计人民币37827.71元。上述发票均已被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合计人民币37827.71元。案发后,国家税款损失已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忠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孙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税款抵扣证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缴款凭证、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琪作为张家港保税区力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陈忠琪系自愿认罪、国家税款损失已得到挽回等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忠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予数罪并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忠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婷婷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祁扣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