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宝鸡市通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红霞、贾峻、贾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通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红霞,贾峻,贾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992号原告宝鸡通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虢镇渭河大桥南。组织机构代码06191551-1。法定代表人罗亚福,任公司执行监事。委托代理人龚改弟、龚有林,宝鸡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霞,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告贾峻,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告贾琪,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本院在审理宝鸡市通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红霞、贾峻、贾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如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经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薛晓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