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蒋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742号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桂林市穿山东路11号樱特莱庄园。法定代表人邬文康,董事长.被告蒋X.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蒋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苏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文若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