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绍平与张明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绍平,张明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652号原告任绍平,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明煦,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任绍平与被告张明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绍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交纳3800元,由原告任绍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