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胜功与罗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功,罗山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息行初字第19号原告王胜功。被告罗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汪明君,该县县长。原告王胜功诉被告罗山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管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通过发送电子信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影响第三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共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胜功负担。。审 判 长 彭玲玲审 判 员 王超俊人民陪审员 夏堂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祁昱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