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开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圣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潍坊天亿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圣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潍坊天亿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王炜,姜艳,姜在明,张明芬,魏秀芬,王会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547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告潍坊圣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天亿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王炜。被告姜艳。被告姜在明。被告张明芬。被告魏秀芬。被告王会祥。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圣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潍坊天亿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王炜、姜艳、姜在明、张明芬、魏秀芬、王会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2432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2432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初杰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