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6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林建新与刘连文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638-2号原告林建新与被告刘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怀民(商)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连文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林建新于2015年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连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连文应当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刘连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商)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林建新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刘连文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连文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