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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诉被申请人韩某某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韩某某,张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诉讼代表人侯某某,行长。被申请人韩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沈某某。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韩某某等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情况紧急,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832.18元,案外人项某某用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的存款60000元(账号为03××××08、03××××85、03××××54)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韩某某、张某某、沈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832.18元;二、冻结项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存款60000元(帐号003××××08、03××××85、03××××54)。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荣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方方 来源:百度搜索“”